近日,柳州中院强化涉金融案件执行举措、合理选择执行被执行人上市公司股票及OTC资产,为柳州某金融机构挽回损失约1.65亿元。此次执行,依法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在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营造了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柳州某金融机构因某投资公司未如期履行生效判决,于2020年8月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达8900万元,涉案金额高、涉案被执行人多、执行难度大。该案件由韦飞宇副局长执行团队负责。
执行团队收到案件后随即对本案18名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某投资公司现已经营异常无清偿债务的能力,涉案抵押的不动产,因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在执行程序中处置,而质押的股权、知识产权的变价周期长,若按传统执行思路制定执行方案,债权人债权在短期内难以获偿。
在执行形势陷入两难境地之时,执行团队发现连带保证人李某在某上市公司持有400余股股票及OTC资产,且其为该上述公司大股东。执行团队提出选择先执行该股票对李某的生活及企业经营影响较小,且该财产与传统的不动产相比更具执行便利。经与证券公司多次沟通,在不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稳定的前提下,该财产最终变价约6000万元。上述财产的处置历时约一个半月,达到了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的执行预期。
在另案的柳州某金融机构案件执行中,柳州中院还根据柳州某金融机构申请,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名下流拍的酒店以1.05亿元的价格抵债归该金融机构所有,顺利执行完毕两件执行案件。
今年9月以来,柳州中院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院关于开展“六稳六保”专项执行行动的部署,以执行质效重点指标为工作重点,不断强化涉金融案件的执行措施,持续提升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探索保障金融业发展、服务企业发展和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新做法、新措施,为推动柳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作者:招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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