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认为婚外出轨行为在本质上只是一种为人不齿的道德问题,还无法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审判量刑。事实上婚内出轨行为是否违法需要具体分析,而不能笼统地说一定违法或一定不违法。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开始施行,与此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被废止。
所谓法典就是同一门类的现行法律、法规经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的系统的法律。民法典就是将现行民法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的系统法律。民法典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而是民事法律的集合体,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这种纯概念性的解释可能会令大家感觉抽象,那么不妨给大家举几个例子:楼上掉东西砸到人该谁负责呢?校园贷、套路贷、高利贷这些坑谁来管?烦人的骚扰电话由谁管?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续期怎么办?婚姻生活在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有权索赔?
在民法典诞生之前要回答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翻阅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不同的法律。这对非法学专业人士简直就是令人头大的一件事。这恰恰正是民法典所要解决的问题。正因为民法典是涉及日常生活中各种民事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集合体”,所以特别加了一个“典”字以突显其内容之全面厚重。汇总字词知识有的字典,汇总药物知识有药典,汇总佛学知识有佛典,而民法典则是集民事法律大成的典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这其中涉及到婚姻家庭关系的部分中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1043条规定:夫妻双方需要互相忠实。既然把禁止重婚和禁止与他人同居写进了民法典,那么以后再出现婚内出轨现象可就是直接触犯法律了。出轨其实可分为谈恋爱时的出轨和结婚后的出轨,也分为长期性以夫妻名义同居和一夜情等偶然事件。
恋爱期间的出轨通常还真上升不到法律层面。这是因为恋爱关系仅仅只是两个人彼此之间的感情关系,然而恋爱双方并不互相负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恋爱关系过渡到婚姻关系的标志就是在民政部门办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手续,也就是从这一刻起双方开始互相承担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作为道德的最低要求所保护的只是婚姻关系,而恋爱关系其实并不是一种法定关系。所以恋爱期间的出轨通常只能在道德上予以谴责,但很难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审判。
请注意这里所说的“通常”一词。既然有了通常,那么也就有例外。恋爱期间的出轨通常上升不到法律层面,但这并不是说不存在例外的特殊个案。如果一个人只是单纯多交了几个男朋友或女朋友,那么这的确只能在道德上予以谴责。然而如果一个人打着结婚的旗号四处结交异性对象,同时以此为由向对方索要高额财物,那么这实际上是一种骗婚行为。这时对方可以用涉嫌诈骗的名义对其进行起诉,不过本质上只有诈骗行为是违法的,而单纯多交了几个男朋友或女朋友却并不违法。
婚姻期间的出轨行为和恋爱期间的出轨行为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恋爱关系只是两个人彼此之间的事,那么婚姻关系实际上是有一些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在里面的。婚内出轨行为很显然是背叛了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的法定义务。这时的出轨不仅在道德上是为人不齿的,而且也公然背叛了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那么这当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了。严格意义上所有的婚内出轨行为都是违法的。尽管我国的法律中从未明确提到“出轨”这两个字,然而与出轨有关的法律条款却着实不少。
翻遍我国的现行法律压根就找不到“出轨”这一概念,但没名字不代表就没法律可以管束这种行为。《民法典》中同样也没明确提到过“出轨”这两个字,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名词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所谓“重婚”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重复婚姻,是指在已与他人进行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后再与别的异性结婚。不过《民法典》对重婚的定义作了新的更改:如今法院在认定重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要领取结婚证的,如果在婚外长期与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是可能构成重婚罪的。
比如已婚的一男一女长期在婚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们身边的朋友、同事、邻居都认为他们从来都是与普通夫妻一样成双入对,那么这时法官就可以由此判定他们在事实上已构成了重复婚姻。重婚行为实际上已不单纯只是民法领域的问题了,因为这种行为还直接触犯到了我国刑法。对这种行为的惩处也不是简单的民事处罚,而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重婚罪是可以进监狱坐牢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在有配偶的前提下与他人长期在婚外以夫妻名义同居是有可能构成重婚罪的。那么一夜情等偶然事件呢?这其实是不构成重婚罪的,但这并不表示一夜情就是合法的。考过驾照的人可能就知道故意遮挡号牌和酒驾一样都是违法行为,然而对后者的惩处力度是远远大于前者的,因为后者完全有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故意遮挡号牌其实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只不过还没达到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请注意违不违法和负不负责刑事责任是两个概念。
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要坐牢。事实上一切婚内出轨行为(无论是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还是一夜情)都是违法行为,只不过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对一夜情等偶然行为的惩处力度则没那么大。除了重婚罪之外还有一种婚内出轨行为也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由于需要长年累月忍受各种艰苦条件维护祖国的和平安定,所以世界各国法律中普遍对军人的婚姻关系有特殊的保护政策。
我国在这点上也并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属于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婚内出轨的行为恰好又触犯到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那么是肯定得要进监狱坐牢的。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都是因为触及到刑法,所以当事人才会进监狱坐牢。除此之外的婚内出轨行为更多是由民法进行规范惩处的。《民法典》在本质上是对民事法律的汇总,所以《民法典》对婚内出轨行为的惩处只能是民事处罚。
在民法关系中有婚内出轨行为的一方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当然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不仅限于出轨行为,有家暴行为、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也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当然家暴、遗弃等行为实际上已触犯到了刑法,所以有此类行为者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在离婚时应当少分乃至不分财产。如果存在故意隐藏婚后共同财产、转移婚后共同财产、变卖毁损婚后共同财产、故意伪造债务等行为是完全可以让过错方净身出户的。
2020年发布的《民法典》比先前的《婚姻法》多了一条特殊的规定:在未离婚的情形下跟其他异性同居也属于重大过错。过去有人认为在婚姻关系实际上已无法维持的状态下只要自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就相当于恢复了自由身,所以有些人在离婚官司还没判下来时就已匆匆忙忙开始了一段新恋情。然而现在我要说的是:即使婚姻已破裂,即使感情已无法修复,那么也得等离婚之后再去发展另外一段感情,否则在打离婚官司时会对自己很不利,甚至会有因构成重婚罪而入狱的风险。
现在我们可以总结如下:任何婚内出轨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双方需要互相忠实的义务,所以无论是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还是一夜情都是违法的,只不过法律对一夜情等偶然行为一般没有刚性的刑事处罚措施。请注意“一般没有刚性的刑事处罚措施”不代表“绝对没有没有刚性的刑事处罚措施”——如果当涉及某些特殊情况时一夜情等偶然出轨行为也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如果出轨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就涉及上文提到的破坏军婚罪。
除了破坏军婚之外如果出轨对象是未成年人也是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明知对方为14周岁以下幼女的前提下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我国对强奸罪的基本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存在暴力致人伤害等加重情节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当然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婚外出轨恋情即使涉及未成年人也不大可能涉及暴力强迫行为,因为所谓的“婚外情”大多还是建立在男女双方你情我愿的基础上。
事实上所谓的婚外情一般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到特定的场所进行性行为,也可能在发生性行为的同时存在一同旅游、吃饭、互赠礼物等现象。这些行为还没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所以不能作为重婚罪的认定(除非双方在已有配偶的前提下还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像这种行为如果不涉及破坏军婚、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况一般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作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在打离婚官司会处于不利状态,同时也会受到道德与舆论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