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取肋骨隆鼻遭毁容:涉事机构赔了7万

访客 10516 0

四川一女子在上海取肋骨做隆鼻手术留下后遗症,自称遭毁容,司法鉴定显示医方有过错,需承担7.5至8.5成责任。11月24日,法院判医方赔偿她7万余元。据悉,事发后她曾查出重度抑郁,整天痛苦不堪。

 

女子取肋骨隆鼻遭毁容:涉事机构赔了7万-第1张图片-女性汇 

术后鼻尖凹陷(红圈处)。受访者 供图

这名女子叫章玫(化名),今年26岁,家住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目前在浙江杭州上班。

她告诉记者,2018年10月的一天,一位闺蜜对她说想隆一下鼻子,称自己有个朋友在上海瑰康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瑰康美容),“她问我要不要一起去,此前我曾告诉过她我对鼻子不太满意。”

章玫称,她告诉那位闺蜜,让她先去做,如果做好了,自己再看情况,后来在对方的游说下,她最终同意一起去。

同年10月12日下午,她俩乘朋友的车从杭州出发,来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的瑰康美容。

章玫的术前检查显示,“鼻根低平,鼻尖肥大,双侧鼻孔鼻翼不对称,鼻部无肿胀、破溃、流血,下颌肥胖脂肪堆积,诊断为低鼻,面部下颌脂肪堆积。”

章玫至今仍清楚地记得,次日做手术时她是全麻,做的是肋软骨隆鼻术+面部吸脂术,“医生在我肋骨上取骨植鼻,植入物有硅胶鼻部假体和面部假体,我醒来时已是当晚深夜,出院后回到杭州休养。”

她说,一个月后突然发现鼻子开始红肿,便到家附近医院输液消炎,同时联系瑰康美容,医生说那是正常现象,恢复期一般是6至8个月,建议她吃消炎Yao挂点滴消炎。

又过了一段时间,章玫发现鼻子鼓了起来,肉眼可见鼻尖处透明的假体材料即硅胶,再后来硅胶被顶出来,鼻子变得又红又痒,她多次输液后不见好转,“那段时间我吃不好睡不好,身体越来越差,整天感到很烦闷。”

章玫称,2019年9月初,她鼻子上的假体彻底顶了出来,她再次赴上海找到该美容机构,但发现该机构已经更换了名字,“以前给我做手术的那名医生也找不到了。”

记者通过企查查检索发现,瑰康美容的工商变更显示,该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变更为上海梵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丽美容),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姓徐,系总经理、执行董事,持股55%,另一股东翁某系监事,持股45%。

章玫回忆称,后来经协商,2019年9月6日,梵丽美容给她做了鼻假体取出手术,同时做创口清洗。

2020年3月10日,章玫又感到鼻子不适,来到浙江省人民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发现她鼻背红肿,按压有波动感,局部疼痛,诊断为“鼻整形术后感染”,在局麻下给她做了鼻部植入物取出术。

同年12月24日,她再次来到该医院检查,医生称她鼻背及鼻根低塌,鼻尖处有一凹陷性癜痕,软组织瘢痕挛缩较为明显,弹性差,诊断为“鞍鼻”。

面对这样的诊断结果,章玫痛苦不堪。

她告诉记者,术后拆线呈现鼻尖有很严重的鞍鼻下凹现象,这意味着她美容失败容貌受损,她精神上再次遭受巨大痛苦。

她称,自己被毁容了,生活工作均受到困扰,无法回四川老家见亲朋,甚至有轻生冲动,“好在身边朋友极力相劝,最终平复心情打消轻生念头。”

章玫的一份诊断报告显示,她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情绪非常低落,经常产生无助感或绝望感,经常有活着太累的想法,想解脱、出现消极念头,经常哭泣或整日愁眉苦脸,睡眠障碍明显等。”

2020年6月5日,她将梵丽美容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

她在起诉书中称,2018年10月13日,她因低鼻、面颊脂肪堆积,来到被告的前身即瑰康美容做肋软骨隆鼻术+面部吸脂术,没想到术后明显感到不适,甚至愈演愈烈,出现鼻部持续红肿疼痛症状,随后于2019年1月至9月期间在浙江省萧山区人民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等处就诊,被诊断为“气滞血瘀症、鼻部感染”。同年9月6日,她又至瑰康美容行鼻假体取出术,后来瑰康美容更名为梵丽美容,她多次找对方协商术后补救事宜,但他们一直推诿。

她说,事发前她从事美容行业,因该案产生误工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作为被告的梵丽美容赔偿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约20余万元。

2021年4月10日,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受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委托,对章玫的情况进行司法鉴定。

8月3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被鉴定人章玫行自体肋软骨隆鼻术+面部吸脂术后出现鼻部反复感染等,与被告对术后可能出现的感染问题未尽高度注意及规避义务有关,被告对此存在过错。感染发生后,被告处理欠妥导致病情延长、感染持续存在,存在过错。被告对被鉴定人目前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因力为75%-85%左右。

同时称,被鉴定人章玫鼻部瘢痕形成,但长度未达6.0cm以上,未达残疾级别。其损伤后休息期72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若后期需继续ZLiao,以三级甲等医院专科医师医嘱为准。

庭审时,梵丽美容辩称,认可章玫主张的诊疗过程,认可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对于章玫主张的全部损失,认为己方术前无过错,系术后未尽注意义务致损,故仅认可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均认可的鉴定意见,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且为主要责任,原告章玫主张由被告承担85%的赔偿责任,而被告仅认可70%的赔偿责任,对此结合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及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由被告对章玫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24日,该院一审宣判称,梵丽美容一次性赔偿章玫各类损失共计70229元。

记者致电梵丽美容拟作进一步采访,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称,他们确实被章玫告上了法庭,但具体情况不太清楚。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